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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中的主体责任

汽车租赁大体分两种,租赁公司将汽车交付承租者和租赁公司将汽车交付承租车并提供驾驶人员两种形式。第二种实际上构成了劳务责任,租车者实际成了雇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则是只租车,但不提供劳务驾驶。这时的主体责任在实践的审判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出租人有过错的,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出租人隐瞒了车辆的缺陷或危险;承租人无驾驶证等。二是出租人没有以上过错的,由承租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按到常理,出租车辆时一般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承租人为责任主体。但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直接且唯一原因,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那么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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